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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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中信广场房产及车位招租方案公告

日期:2024-09-14 11:12 来源: 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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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、实物现状

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中信广场3116D单元房产、3121B单元房产及29号、31号地下一层停车场45#46#47#60#65#66#67#70#71#73#74#95#共计12个车位,情况如下:

序号

房产

建筑面积

(平方米)

实物现状

1

3116D

112.92

113日租赁到期

2

3121B

121.27

107日租赁到期

3

29号、31号地下一层停车场共12个车位

546.12

1231日租赁到期

上述房产及车位均有产权证,套内实际面积及车位面积以房产及车位现状为准。

二、租赁目的、租赁用途、租赁期限

1.租赁目的:盘活资产,提高资产收益。

2.租赁用途:住宅作居住使用(不得用于经营餐饮、酒店、酒吧、网吧、娱乐场所、教育培训等人员密集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经营活动)。车位作停车使用。不得擅自转租。

3.租赁期限:不超过3年。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算。该租赁标的期满或者解除,承租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房屋。承租方逾期归还,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期满或解除时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,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各项损失。

根据住宅房产使用实际情况,给予新租户1个月的免租装修期,免租装修期内物业、水电、公维金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车位租赁不提供免租期。

三、租金收缴办法、租赁物挂牌价格、租金递增率、招租方式

(一)租金收缴办法

1.房产按季收取租金,每季15日前支付当季租金。租赁保证金为1个月租金,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,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,承租方应返还房屋、结清所欠租金及费用、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。

2.车位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收取12个车位的3年租金。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1%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;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,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承租方仍应按前述要求支付违约金、支付未付的租金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
(二)租金

竞租起始价如下(合同期内,租金不因面积大小差异而调整),各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竞租起始价,且加价幅度须为100//月的整倍数。

序号

房号

建筑面积(平方米)

竞租起始价

(元/月)

1

3116D

112.92

3000

2

3121B

121.27

3200

3

地下一层12个车位整体租赁

12个车位

6000

(三)租金递增

合同期内住宅房产租金自第2年起每年较上一年度递增3%,合同期内车位租金不递增。

(四)招租方式

在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、投资集团、华兴集团网站及租赁物现场公开招租信息。由我公司自行组织招租。

同等租赁条件下,原租户有租赁优先权。

四、承租方资格条件、承租条件、风险揭示

1.承租方资格条件

承租方应是资信良好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。

2.承租方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

1)租赁房产按现状出租,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承担修缮义务。租赁期间涉及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承租方维修,因维修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。

2)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、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,如有未规定的,由承租方承担。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,物业管理费、水费、电费、公摊费用及公维金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

3)承租方对租赁房产进行装饰装修的,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设计结构。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合同解除或房屋租赁期间届满,承租方应退还租赁房屋,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修均不予补偿。对租赁物的装修事宜,应按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的有关条款执行。

4)不得改变房屋及车位原设计用途,不得擅自以分割、群租、转租或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,一经发现,出租方有权解除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并收回租赁房产。

5)租赁期限届满,承租方必须按《房屋/车位租赁合同》约定将租赁标的如期交还。承租方逾期未归还,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方有权强制清场。

6)若遇政府决定征收租赁标的或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,双方互不承担责任,租金按实结算,多还少补。承租方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搬离,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,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的相应损失。

 3.风险揭示

租赁标的尚处在租赁状态,原承租方尚未退还租赁标的,存在租赁标的交付时间不确定的风险,出租方不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。

 

公告时间:2024914-1011

联系人:陈女士

联系电话:0591-8787823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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